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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監聽全民 台灣獨步全球
Oct 30th 2013, 23:58

林峯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九月政爭引起的關說、監聽疑雲,隨著馬王之間的表面停戰,新聞熱潮逐漸消退,沒有人因此負起責任,制度面的檢討也漸漸乏人問津。立法院看似出現幾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版本,但若不加大分貝呼喊改革,成事的機會不大,兩個月來的紛擾,就注定化為一場泡影。
 
以執行司法監聽(國安監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為例,根據台、美、日三國官方公布的數據來作比較,過去5年以來,如果有1個台灣人被檢警監聽,就相當於每50個美國人,或每2000個日本人才有1人被監聽。

大家一定很納悶,何以致此?

關鍵在於美、日執行監聽的做法,與我們有徹頭徹尾的不同。
 
他們不能在掛線之後將通訊內容不分青紅皂白從頭錄到尾,只能選擇與偵辦個案相關的內容側錄,這個要求是為了不傷害無辜人的隱私。在日本,嚴格要求監聽時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也是為了保護無關者的通訊內容不被任意側錄。

最重要的是,他們都要持法官簽發的監聽票,到電信業者的機房現場掛線,不像我國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各自設有專屬的「通訊監察中心」,在自己控制的密室中,進行在全球法治國家中,獨有的「全都錄」式監聽。

如此一來,不僅人員成本極低,只要讓機器錄音,可以毫無限制的監控全民,且工作現場是在自己控制的機房中,監督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方便至此,辦案人員浮濫聲請監聽是必然的結果。

要命的是,這個獨步全球的「監聽機房」是白紙黑字寫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所有的電信業者「依法」必須設置專線到上述兩個「通訊監察中心」,任令辦案人員擷取所有人的通話、簡訊、電子郵件,以及運用3G網路傳送的通訊內容。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憲法》保障的祕密通訊自由,早已蕩然無存。
 
十多年前,基於保障人權的理由,原本檢察官掌有的搜索權,轉為法官才有最後的決定權。當時,固然大多數學者都支持這樣的改變,但站在反對一方的部分檢察官和警察,紛紛發言反對,認為如此一來,辦案失去制敵機先的利器,對犯罪偵查將發生不可回復的傷害。

多年以後,當初的反彈聲浪銷聲匿跡,辦案人員早已習慣必須經過法官的同意才可以發動搜索,事實證明治安並未因此惡化,人權保障卻更加落實。

搜索的改革如此,羈押被告應得到法官同意的改革,亦復如是。檢警偵訊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以防止刑求的改革過程也走過同樣的歷程。

改革方法不難,就是廢除違憲的「通訊監察中心」,回到法治國家的正軌,拿掉任意監聽的辦案奶嘴。不適應、不方便,是必然的。與此同時,憲法所保障的祕密通訊自由得以確保,卻很實在。

台灣的「監聽機房」大搞密室監控。圖為日前民間司改會開記者會抨擊濫權監聽。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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