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芳琳(農民家屬)
大梨山地區榮民東征北伐抗日後,隨國民政府播遷來臺,民國47年責令榮民盡畢生餘力開闢中部橫貫公路,49年通車後,蔣介石特准倖存老兵,自費開闢荒墾園種植果樹及蔬菜,除自力更生並養護道路,靜待反攻復國。如今政府卻將土地歸為林務局林班地,透過法律訴訟與強制執行收回大梨山地區放租林地(59年後榮民以分收20%向林務局租地),許多老榮民只能靠年輕時栽種的果樹勉強維生,一旦全面收回土地砍除果樹,無疑抄家滅村。
政府單位(農委會林務局)對大梨山地區土地管理政策,所制定的法規、契約極為嚴苛、刁難,加上經建會常以農民栽種果樹影響德基水庫壽命為由,使耕作三、四十年的農民不但拿不到應有的土地所有權、甚至嚴重威脅其生存權、工作權。
歷經五十餘年颱風地震,大梨山地區耕地非但未被列為土石流警戒區,自來水公司也公告為優良水質,不影響大台中飲水安全,德基水庫壽命甚至延長47年,而59年訂定的契約書第五條明定水梨與蘋果為造林樹種,而林務局卻混淆視聽、誤導國人,羅織農名〝莫須有〞罪名,藉不平等租約強取土地,若政策終須造林,專家學者研究顯示,由當地農民就地造林,是可兼顧農民生計與政策目的。
林務局收回放租林地改種十年才有抓地力的青剛櫟,如今雜草比樹苗還高,像是今年7月2日中橫93.3k處山崩,此原因也是因為兩年前林務局強制徵收土地,砍大樹種小樹的後果,政府單位每年編列龐大訴訟預算,收回的土地卻造林管理不力,既農民有心配合造林,建議林務局研擬配套措施,輔導農民造林,或比造花蓮縣及嘉義縣成立果樹專業區,達到林地管理、環境保育、農民生計三贏目標。
政府理應照顧人民,卻不擇手段單方終止租約,強制收回半世紀老榮民心血累積的家園。憲法第15、16條賦予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大法官釋憲695號明示民事法院判決無效,應回歸行政法院管轄),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單位應在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試問政府是否有在傾聽人民的心聲?
因此農民現在只能以卑微的力量,去抵抗政府單位(林務局)無情的施壓,如今我們以拉布條做軟性抗議,讓外界知道「我們要活下去!」,這樣百般的無奈,被逼到無路可走時,或許只能效法南投林農仰藥自殺!請別讓它演變成第二次的莫那魯道事件,砍果樹就要砍人頭,誓死保護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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