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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 華人健康網 –
衛生署加強塑膠食品容器的標示,除了去年已針對3大類可重覆塑膠食品容器,將「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直接標示在產品上,日前再度公告增加品項,塑膠碗、盤、碟在1年緩衝期後,明年6月10日起製造的也要跟進標示,違者依照最新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3-300萬元罰鍰。
衛署去年7月21日起,首先針對可重複使用的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規定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包裝上須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警語等項目,其中「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要標在產品主體上。
至於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寶特瓶,這類使用一次即應拋棄的塑膠食品容器,則於今年7月21日實施這項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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