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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者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予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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