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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被前公司董事長找出來成立公司,我掛名董事,股份約6%,以每個月1萬元的方式提撥至100萬.公司財務我也無權過問.基本上仍然跟以前一樣上班領薪水.
最近董事長告知公司將在近期內結束營業,據網路搜尋的結果是:遣散費無法請領,因為董事的身份.失業補助可以請領,因為公司有投保勞保.
請問以上結論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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