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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 10:26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首部《旅遊法》10月1日起實施至今將近一月,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一直未出台。一線旅行社對此反映普遍十分尷尬與『焦慮』:舊版合同存在諸多與《旅遊法》不一致的地方,繼續沿用,有可能面臨違法;簡單刪除,又可能會有許多漏洞。記者連日來在市場採訪中獲悉,本市第一個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於國家合同示範文本出台,記者就這份合同文本對雙方權益的保護和對『自費購物』等敏感問題的處置進行了深入採訪。
根據北京青年報報導,這一回應首部《旅遊法》的首個合同文本由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的有關專家擬就,業內人士認為,這份旅遊合同和舊版相比,主要呈現出了四大變化。
變化一 自費購物預制協定 導遊小費列入合同
舊版的旅遊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同樣,對於另行付費專案也要列明相應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對於于自由活動一項,則要求明確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而在這份新旅遊合同中,購物和自費專案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內容單獨制定了協定。合同特別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了注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內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觀主題加工專案等除外。
此外,《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為所雇佣的導遊或領隊支付勞動報酬,而且應當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用。在遊覽過程中,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北青報記者在旅行社自製版的旅遊合同中看到,在旅遊費用及支付一欄中,首次將『領隊服務費』、『境外地接司機導遊服務費』兩項單獨列了出來,而且其具體金額與報團的其他費用一樣,都是明確寫在合同中,並作為整體團費一同交納的。這些都是舊版合同所沒有的。
變化二 細化遊客不文明行為
舊版的旅遊合同對於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簡單的約定,在神舟國旅自製的新旅遊合同中對不文明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強調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在此基礎上,特別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場所,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還規定,遊客還應該尊重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關鍵字: 旅遊法 合同 導遊 小費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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