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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聞社記者李一豪臺北三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一位自稱「蘭姐」的退役女軍官自述廿年前在金門遭某營長於營內性侵,國防部因無「蘭姐」遭妨害性自主案相關卷證資料,籲請被害人儘速向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提起告訴,以維權益。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國軍自民國九十八年元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總計發生一百六十一件營內、外性侵害案件(九十八年五十七件、九十九年四十八件、一百年五十六件),加害人皆為男性;其中營內發生共計十七件,被害人有十一人為男性軍職人員,六人為女性軍職人員,其餘被害人均為營外非軍人身分。
前述性侵害案件中,所犯罪名以刑法第二百廿七條「與幼年男女合意性交罪」占大多數,僅少部分為刑法第二百廿一條「強制性交罪」;有關外界推論國軍性侵案應乘上黑數十倍一情,國防部鄭重表示,這樣的推論並不客觀、欠缺依據,且不符事實。
國防部指出,為推動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工作,該部編成九個專案小組,明定國軍人員行為規範,同時透過性別平等座談等管道反覆教育所屬,深化官兵性騷擾防治觀念,以防範性騷擾案件肇生。
國防部強調,為強化「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於一0一年五月八日第四度修頒性騷擾處理規定,若遇疑似性騷擾案件,當事人可向單位主官(管)或各申訴管道提起申訴,由肇案單位聘請民間專業人士成立委員會審議,並依法在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凡經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予以申誡至記大過懲罰;義務役士官兵予以悔過、禁閉十日至三十日,並調整單位或職務;「不成立」者也檢討相關違失責任,其懲度授權「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委員提供建議,參酌過犯的動機、目的等各項因素,確定懲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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