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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 城堡成員身份法律關係分析
Jul 6th 2013, 01:01, by barro

作者barro (一切都過去了)

看板TaiwanDrama

標題[爸爸] 城堡成員分份法律關係分析

時間Sat Jul 6 01:01:47 2013

要討論城堡成員(爹低、爸比、溫蒂、文玟)的身份法律關係,首先必須要確定一些 基礎事實,才能論斷其法律效果。在目前基礎事實尚未臻明確下,本文只能針對幾種 可能情況,一一論斷。 情況一:爹低或爸比有一人是溫蒂的親生父親 1.此情形之法律問題比較簡單。按民法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 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所謂父母之一方濫用 其對於子女之權利,依96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兼指積極施以虐待或消極不盡父母 之義務而言。 本案劇中,溫蒂出生時文玟已經落跑,顯然未盡其為人父母之義務,事實上亦無行使 親權之可能。身為溫蒂親生父親之爹低或爸比,當然會依民法1090條,起訴請求法院 宣告停止文玟全部之親權。 2.8年後的今天文玟回來了,在上述文玟對溫蒂之親權已被法院宣告停止情形下,要 把溫蒂帶走,首先必須向法院請求改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據2012年最新公布之家事事件法106~109條等規定,法院必須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並 在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3.綜上所述,若爹低或爸比有一人是溫蒂之親生父親,若溫蒂表明要繼續與爹低或爸比 在一起,法院審酌溫蒂之最佳利益,未必會判決恢復文玟之全部親權。惟依家事事件法 107條規定,由於文玟終究還是溫蒂親生母親,雖然未必能獲行使全部親權之判決,但法 院還是有可能訂定文玟可與溫蒂會面交往,或其他必要事項。 情況二:爹低或爸比都不是溫蒂的親生父親 1.這種情形就比較麻煩。若爹低或爸比都不是溫蒂的親生父親,而溫蒂出生時文玟已經 落跑,且溫蒂之親生父親甲亦不知去向(雖然文玟第一次出現時,有和一陌生人通電話, 而通話對象筆者懷疑就是溫蒂親生父親),但無論如何,8年前溫蒂出生時,溫蒂之父母 事實上顯然均不能行使對於溫蒂之權利義務,依民法1091條規定,此種情況應替溫蒂設 置監護人。 2.在替溫蒂定法定監護人時,原則上須依民法1094條第1項各款順序定之。惟本案劇情中, 溫蒂似乎沒有祖父母、兄弟姊妹,故法院得依同條第3項,為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 之人為監護人。從本案劇情判斷,溫蒂既然已經與爹低、爸比共同生活8年,也上小學要 生二年級了,合理推斷兩人縱然並非溫蒂親生父親,必然有一人是法院選定之溫蒂的法定 監護人。 3.雖然爹低或爸比有一人是溫蒂之法定監護人,但監護關係也可能終止。依照親屬法相 關規定,監護關係終止可分為絕對終止與相對終止。前者是指監護關係完全歸於消滅, 不再有新的監護關係發生,其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受監護人已成年或已結婚,二是受監 護人有行使親權之人;後者相對終止則是指舊的監護關係雖消滅,但新的監護關係發生, 例如原來監護人死亡、辭任,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為是。 3.8年後的今天文玟回來了,如果文玟要帶走溫蒂,必然要向法院起訴請求恢復對溫蒂親 權之行使。由於爹低或爸比並非溫蒂之親生父親,在爭奪親權訴訟中,不可能獲得勝訴判 ;蓋因行親權之人必須為父母或是養父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只是親權之延長或補充, 無法取代親權。 4.綜上所述,如果爹低或爸比都不是溫蒂之親生父親,兩人不可能與文玟爭奪溫蒂親權之 行使;換言之,在法院恢復文玟對溫蒂親權的那一刻起,爹低與爸比就喪失對溫蒂之監護 權,蓋受監護人(溫蒂)已有可行使親權之人,自無另設法定監護人之必要。 ==================================================== [補充說明--城堡繼續維持的可行方法] 衷心期待城堡繼續維持的版友也不必太沮喪,溫蒂與爹地、爸比繼續生活在一起,也並非 毫無可能。法律上至少有兩種方法: 1.文玟依照民法1092條,將特定事項在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爹地或爸比行使監護之職 務。 2.文玟將溫蒂出養給爹地或爸比: 雖然文玟與甲男才是溫蒂的親生父母,但若文玟將溫蒂出養給爹地或爸比,則對溫蒂之 親權當然由爹地或爸比行使。 當然了,如果爹地夠聰明(我唐翔晞耶),在溫蒂出生時就可以辦理好收養溫蒂之手續, 雖然子女被收養必須得到親生父母之同意(§1076-1第1項),但由於溫蒂出生時文玟早 就落跑,而溫蒂親生父親甲也不知去向,依1076條之1但書,此等父母雙方事實上不能為 意思表示同意之情形,例外可不須得父母同意。故,如果當初爹地或爸比已經收養溫蒂, 則對溫蒂親權行使自可繼續為之,除非收養終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09.207

bobo1016:推!大概了解了! 07/06 01:05

bobo1016:最有可能的方式就是文汶退讓囉? 07/06 01:06

honorstar:那麼多法條文 討論 會不會上新聞阿XDDD 07/06 01:14

a589062002:推推推~ 07/06 01:14

※ 編輯: barro 來自: 114.37.109.207 (07/06 01:18)

gemboy:基本上 台灣蠢記者的水準就算了吧 07/06 01:17

gemboy:不看判決書偏袒報導一方自以為是解釋 07/06 01:19

Antstom:編劇快來抄!!! 07/06 01:21

earny:一開始的關係沒有明定好,現在的收尾怎麼走都會有缺陷 07/06 01:27

earny:不過泣 永遠都是在另一個時空~沒辦法,看戲的是傻子,演戲~~ 07/06 01:29

arue:強大!!推!!!!!!!! 07/06 01:30

earny:如果2位爸爸都不是生父~~除非找不到文汶的其它親人 07/06 01:31

earny:不然2位爸爸想收養到樂樂,真的是超高難度~ 07/06 01:31

earny:比較合理的是唐是生父~這樣才好收尾~ 07/06 01:35

earny:比較歡樂的是:原來吳宗憲才是生父,最後由吳取得扶養權~ 07/06 01:37

KobePikachu:barro大很用心直接用申論題格式分析本案例 07/06 01:37

earny:然後轉由2位爸爸收養,不過這樣會連開3天流水Hate吧 07/06 01:37

earny:不過一開始的關係沒有設定清楚~為什麼3個人會生活在一起 07/06 01:41

earny:真的會讓這段親子爭奪戰留下很多問號。 07/06 01:42

earny:以唐一開始設定的角色,如果樂樂不是唐的小孩,唐應該不會扶 07/06 01:43

earny:養樂樂! 07/06 01:43

KobePikachu:關於1092條我覺得若開頭生母那封信算書面,那麼將變成 07/06 01:46

KobePikachu:以書面委託唐或溫行使監護 07/06 01:46

earny:剛剛回憶了第1集,以那封信來交代監護權,真的太牽強啦..XD 07/06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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