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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至始守法,從未惡意規避環評!」墾丁悠活渡假村董事長曾忠信和委任律師林玉芬8日北上,親上火線說明,林玉芬解釋,當初申請變更登記時,3到6區仍有民宅和道路未取得使用權,因此才會先送1、2區的申請,分區提出實屬委屈;曾忠信更說,悠活從一開始不需環評,直到新增環評法,悠活都一直配合主管機關辦理。
居住於屏東縣恆春鎮的若干居民,8日也北上聲援曾忠信,表示悠活對當地民眾的生計非常重要,恆春需要悠活。不過環保署綜計處處長葉俊宏受訪時表示,無論業者有何委屈,旅館本身就不應該分割申請,否則跟美麗灣案根本沒兩樣!
林玉芬強調,悠活在民國85年就已申請建照,88年全部興建完畢,以當時的環評法並無環評要求,但悠活還依「國家公園法」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墾管處也早已審核通過,這14年來悠活毫無增建,所以完全沒有違反環評法。
林玉芬解釋,當初悠活本要以「旅館」名義申請,但因主管機關墾管處依法律解釋,要求悠活先以「集合住宅」申請,環評法後來於89年新增國家公園內旅館須實施環評後,悠活便積極提出申請,要求變更為旅館。
「分區申請實屬委屈!」林玉芬說,當時由於3到6區仍有部分民宅和道路尚未取得使用權,因此才會採取逐步申請,先申請1、2區,3、4區則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於96年提出變更申請,但卻遭政府機關耽誤了8年,她認為,分區提出變更是不得不做的方式。
曾忠信更沉痛表示,「行政官員曲解法令,該為而不做」,他強調,悠活並非惡意規避環評,整個過程都是依照新增的環評法予以因應,1、2區的變更執照也在當時的「墾丁國家公園通盤檢討」的政策下,經由墾管處審核通過,是合法、合理且合情。他承諾,針對受衝擊的員工和消費者,他都會依法律程序,給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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