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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開案徵收土地,移轉建商,法務部認有違憲之虞。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胡經周攝影 |
美河市開發案又有新發展。法務部發函交通部和內政部指出,台北市政府以聯合開發方式徵收美河市土地如須移轉私人(建商),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應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始得為之;台北市政府開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但該法並無授權的規定,全案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在函釋中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規定,凡是涉及人民財產權利的限制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
然而,美河市開發案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也沒有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台北市政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涉及違憲。
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土地面積是捷運局以徵收方式取得,但雙方權益分配卻不合比例,造成台北市政府損失一百億元。
監察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有圖利建商日勝生之嫌,前年提出糾正;台北地檢署也在去年底將市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和前四課課長王銘藏二人收押。
內政部和交通部根據監察院糾正美河市案的調查報告,就聯合開發土地移轉私人的適法性,詢問法務部的意見,法務部作出函釋。
法務部建議交通部,應在大眾捷運法中增列相關授權規定後,再於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避免違憲爭議。
【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大眾捷運法二○○四年五月修法,捷運沿線土地開發須由公部門主導,將土地徵收為國有;但為顧及民眾權益,若捷運站共構宅開發為大樓,原地主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將國有土地移轉給私人適法性有疑慮,交通部擬修大捷法來解套。
站在維護民眾權益立場,原地主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將已徵收為國有之土地轉移給私人,與大捷法規定捷運土地開發須由公部門主導的精神似有違背,適法性有疑慮。交通部目前正徵詢內政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及地方政府捷運局意見,朝修法方向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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