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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來,台灣麻油沒有芝麻,橄欖油沒有橄欖,米酒沒有米,全以香精及化學原料調和,人民不只憤怒,更是惶恐。涉案廠商鞠躬道歉後就神隱,看不到一點負責的誠意,一絲真心的悔意。問題在哪?問題在台灣的法律,沒有律法。
法律要發揮功能得看怎麼用,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英國及印度是相同的法律,實行效果卻南轅北轍。律對法而言是動詞,所謂律之以法(繩之以法),然台灣很多法律徒具形式,針對奸商不是律之無人,就是律之無法;如大統公司多次經人檢舉,卻無人檢查,最後終於有人要檢查,公司卻拒之門外,檢查人員竟無能律之以法的公權力。
此次捲入假油事件的某廠商,筆者曾於某次晚宴與其同桌。他說:「我常想天下勤奮工作的人很多,為何菩薩讓我賺那麼多錢,我必須更積德行善,所以吃齋修佛。」讓我動容。大統事發時,他在媒體以良心譴責對方,未料自己早已黑心圖利好幾年。
誠如邱文達部長說:「人心險惡,防不勝防」。但台灣法律幾乎到了防都不防,或虛防實放的地步。為何不借鑑國外嚇阻奸商的律法呢?
依犯罪學的經驗,最慣以裝傻為犯罪手法的是貪官及奸商。因為貪汙罪必須是故意犯,所以貪官裝傻裝白癡,目的在躲掉故意;奸商故意才有刑責,過失只有民事賠償責任。法治先進國家對症下藥、修法,對貪官採舉証責任轉換,自己證明沒有故意,而非檢方証明你有故意;對奸商雖是民事制裁,卻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及天價重罰。
在台灣如果你在麥當勞,因設施或管理不良,害你被熱飲燙到,頂多賠你個三、五千,但在美國則可能獲賠數百萬美金。因台灣採實質損害賠償,美國採懲罰性賠償,其立法目的是唯有如此,才能讓店家用盡心思防範意外,不敢馬虎。至於被燙傷者彷彿中了彩券,唯有如此,受害者才會不姑息而告訴,也可撥個一兩成,請專業律師專心訴訟,而這是防範店家裝傻敷衍的最佳方法。假設台灣買到假油的消費者,可以得到廠家數萬倍的懲罰性賠償,還怕沒人主動提告,廠商還敢僥倖裝傻,圖發橫財嗎?
台灣要保護人民對抗人心險惡的黑心奸商,唯有務實修訂能將其律之以法的相關法律,否則就繼續等待吃的用的,其內容都是該有的沒有,不該有的卻有,這類事件層出不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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