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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馬英九已是潛在被告
Nov 1st 2013, 18:15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日前台北地檢署將黃世銘總長提起公訴,起訴罪名是刑法第132條的公務員洩密罪和通保法第27條的洩漏通訊監察資料罪。起訴書除了旁徵博引、詳加駁斥「行政不法說」的辯辭之外,還痛批黃總長以檢察頂頭上司之尊,破壞檢察官之中立性與獨立性,於偵查案件進行中,急切向與本案無牽涉之總統報告並提供相關違反通保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應保密的偵查資料。此外,動輒訴諸總統也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恐衍生專制復僻,戕害民主法治」。

控訴義正辭嚴。不過,魔鬼就在細節裡!起訴書有提到而未起訴的部分,似乎更精彩。就各界殷切關注的馬總統部分,北檢新聞稿話鋒一轉表示:被告黃世銘主動求見,「雖總統僅表示『尊重』並未為具體指示或有何認定,然被告此舉已陷國家元首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之錯認」。換個俚語版:馬總統(才)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遭陷不義的被害人。果真如此?大家都知道,馬總統不但「有所認定」,還根據黃的洩密資料連開記者會,向國人昭告了王金平關說司法的滔天大罪。

繼續抽絲剝繭,從北檢鋪陳的起訴事實可知,三個因黃總長洩密而違法知悉監聽內容及通聯紀錄的「證人」,恐怕都可能是洩密罪(至少是通保法第27條)的「潛在被告」: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及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以下從案件時間順序,說明這些有待釐清的法律爭點。

首先是831官邸之夜的前段,黃總長向馬總統報告的第一次洩密犯行。系爭洩密罪雖以特定公務員身分為犯罪主體,但依立法擬制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之人亦能成立犯罪,只是得減輕其刑而已。貪污罪也有相類規定,所以無公務員身分的吳淑珍,接連在龍潭購地及南港展覽館兩大弊案,被判處共同貪污罪名。回到本案,黃世銘是因職務而知悉秘密之人,馬總統則給予洩密犯行不可或缺(而非微不足道)的助力與機會。既然如此,馬總統有無可能構成黃犯洩密罪的擬制必要共犯,就值得進一步討論。

其次是831之夜的後段,馬總統急召江、羅至官邸,「親自轉知」兩人相關秘密。換言之,這部分行為主體就是馬總統本人,其對依法不應持有但卻因其職務機會而知悉的秘密,無論合法或違法知悉,都有不再流傳的守密義務。反過來說,江、羅兩人(尤其是羅)根本不是監聽資料和偵查秘密的有權知悉之人,因此,馬向江、羅兩人的洩密行為,恐怕難以在法律上找到正當化事由。

再來是901,也就是隔日中午黃對馬的第二次洩密犯行。依照起訴事實,這次是由總統府「主動」電召黃世銘來報告案情,而黃也「不負所託」,提供更為詳細的監聽內容及完整通聯等資料。由於第二次洩密範圍已經不是第一次範圍所能完全涵蓋(廢話,不然還有什麼好碰面的!),黃本來應構成另一次的洩密犯行才是,那麼,誰是這次洩密犯行的影武者和教唆人?以上只是法律疑點例示而已,其他如904的黃江會(黃應馬總統要求而聯繫)、906的特偵記者會,洩密責任範圍都還有待探究。

最後,我國檢察官制繼受自法、德,而當初創立此制的先驅們再三告誡:「檢察官應是法律的守護人,不能淪為政府的傳聲筒」。不幸,台灣當代的檢察危機,正在於行政一體化的鯨吞蠶食,從檢察人事到追訴任務,無一倖免。洩密案還沒完沒了,檢察官應切記總長淪為「馬前卒」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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