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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珮君/台北報導】行政院會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少數民族)、外國人取名及被認領者申請改名規定,明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方式,「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也可僅登記名字。
草案規定,外國人名字可以外文音譯或中文原名方式為之,例如「凱薩琳」或「詹姆士」等;原住民或少數民族也可依其文化習俗,回復傳統姓名;同時,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因應實際改名的需要,也放寬因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除可變更姓氏,也可申請改名。
《姓名條例》原規定「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可申請改名,草案也修正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均可改名,所有宗教都適用。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院會內容。徐珮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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