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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劉櫂豪質詢檢長黃世銘 網路瘋傳
Sep 27th 2013,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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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關說風暴震撼政壇,特偵組監聽是否合法、合乎程序備受爭議。檢察總長黃世銘前天赴立法院備詢,民進黨立委劉櫂豪13分鐘的質詢影片這兩天在網路論壇、臉書上廣為流傳,已超過14萬人點閱,堪稱關說風暴至今最熱門的討論影片。

劉櫂豪在質詢過程中明確指出特偵組監聽手法,以及黃世銘向馬總統報告引發的爭議點為何。不少法律人在網路上推薦:「沒法律背景的人,也一看就懂爭議為何。」

(影片連結可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XJKVUVrwqrI)以下為劉櫂豪質詢黃世銘的對話全文:

劉櫂豪(以下簡稱「劉」):總長,我想今天一早上在許多委員提出的質疑跟砲聲隆隆當中,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因為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念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念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4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它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2條裡面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44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還有,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的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還有,到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還有,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它的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或訓練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在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事實上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總長,我請教你一下,如果你身為一個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立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也許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念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給我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規定裡面,明文規定,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

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它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線、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

所以,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只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基於檢察一體的規定,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聲請監聽票,另外立案號,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有具體的人,就會簽出來,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規則和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分案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5、6、7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都是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聽到可以分案,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是可以公開的嗎?

黃:我們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因為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100年特字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100年特字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就是原來那個特他字。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再請教你一下,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一個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是不可以的。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9月6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8月30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秘密,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9月6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

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44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44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唸。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8月30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總長,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投身法律。但是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我們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44條來說明的時候,其實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個時間點已經錯了。

不然我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44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44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當初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它。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不代表正義,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8月30號你去報告,但是8月30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9月6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8月30號這個案子,有可能8月31號發現新的證據,有可能9月1號可能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8月30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啦,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目標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8月30號,我舉個例來講,8八月30號向總統報告,如果9月1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20年後、30年後,我們的朋友,無論認不認識我們,無論是不是念法律系的人,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會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身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他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 應該昭告所有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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