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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家庭移民申請(2)
Aug 2nd 2013, 01:48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3年6月26日對美國訴溫莎(United States V. Windsor)一案作出裁決,判定禁止給予同性婚姻配偶聯邦福利的《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簡稱DOMA)違反美國憲法,打開了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獲取異性婚姻所享有的各種聯邦福利和權益的大門。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發布後美國總統奧巴馬和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Janet Napolitano都先後發表聲明,歡迎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並指示美國移民局立即開始以異性配偶移民申請同樣的標準審核同性婚姻配偶遞交的移民申請。美國移民局也隨後發布簡短消息和問答,宣布將不自動拒絕同性婚姻的家庭移民申請,並對兩條有關同性婚姻配偶移民申請的常見問題進行了解答。本所已經撰文對上述信息進行了介紹。最近移民局又發布了同性婚姻配偶移民申請的最新問答,我將對移民局最新問答向大家進行介紹,供參考。

  問:我本人是美國公民,已經和同性的外國人訂婚,我是否可以為這個外國人遞交未婚妻(夫)移民申請?

  答:可以,你可以遞交I-129F未婚妻(夫)移民申請。如果其他條件都符合,同性訂婚將使你的未婚妻(夫)能夠進入美國和你結婚。

  問:我是否需要等待移民局發布新的法規、指導或表格後才能為同性配偶申請移民福利?

  答:不需要,你現在可以馬上申請。

  問:我的I-130申請或其他申請在過去僅僅是因為《婚姻保護法》的理由被拒。我應當怎麼辦?

  答:移民局將對那些僅僅是因為《婚姻保護法》第三條的理由被拒的申請進行重新審理(reopen)。如果移民局知道這些申請或這些申請引起移民局注意,移民局將重新審理以前的移民申請和其他相關申請,如果這些其他申請的被拒是由於移民申請(I-130)的被拒(例如同時遞交的I-485申請)。

移民局將努力找出那些2011年2月23日之後由於《婚姻保護法》的理由被拒的I-130申請。移民局還將努力根據申請人最後的地址通知申請人移民局將重新審理該案並且要求提供該案的更新信息。

如果你認為某I-130申請屬於以上範疇,移民局建議你從一個能夠收到移民局回覆的電子郵件地址通知移民局你有一個待批申請,移民局的電子郵件地址為 USCIS-626@uscis.dhs.gov 。移民局將給你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回覆和必要的後續問題以便更新你的信息。(移民局試圖追蹤那些美國總統在2011年2月23日之決定不再為《婚姻保護法》第三條辯護後由於《婚姻保護法》第三條而被拒的申請,雖然移民局可能了解這些被拒的申請,申請人如果認為自己的申請落入以上範疇仍然可以通知移民局以防萬一。

對於那些在2011年2月23日之前由於《婚姻保護法》的理由被拒的I-130申請,申請人必須在2014年3月31日前通知移民局以便移民局能夠重新審理這些移民申請。給移民局的通知請發至USCIS-626@uscis.dhs.gov 並且註明你相信該申請是由於《婚姻保護法》第三條的理由被拒的。

  一旦你的移民申請進入重新審理,重新審理將根據原有和新提供的信息進行而不考慮《婚姻保護法》第三條。移民局將重新審理以前的移民申請和其他相關申請,如果這些其他申請是由於移民申請(I-130)的被拒才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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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網址: http://epochtimes.com/b5/13/8/2/n3931426.htm同性婚姻家庭移民申請(2).html  美東時間: 2013-08-01 20:20:51 PM 【萬年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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