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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請領身份證 8月1日起戶籍地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可辦
Jul 22nd 2013, 17:27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內政部22日表示,自8月1日起,將放寬請領身份證地點限制,未來可在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初、補領身份證;設籍在離島地區之民眾,可向本島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為提升便民服務,內政部自去(101)年即開始研議國民身分證初、補領、死亡登記及姓名變更登記等依法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事項,可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事宜。

為兼顧行政效能及確保民眾權益,並尊重地方政府戶籍行政權限,內政部於102年7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議,獲有以下共識,並將於7月31日前公告,並將視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評估擴大辦理之可行性:

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二、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三、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四、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一)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內政部特訂頒「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案件,應依法踐行查實人貌及身分核辦,以確保民眾權益;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應依法提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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