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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控消保法 箝制民團檢驗權
Jun 4th 2013, 11:43

行政院上個月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消保團體發表檢測結果時,須公布檢驗、設備方法並將告知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政府行政機關進行抽檢時,並未明確告知檢驗細節,卻要求民間消保團體執行,在食品安全事件連環爆的時候,通過這項缺乏公平性的法案,是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發行人陳智義表示,5月23日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第29條,要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該主動對外更正,並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的機會」。

陳智義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第29條是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事實上,此一修正條文就是「消基會條款」。消基會成立30多年來,每個月都會發布1至2次的市售商品檢驗報告,而每次發布的檢驗調查結果,相關樣品資訊都會全文刊載於消基會發行的《消費者報導》月刊。

他質疑,政府機關進行抽查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時,只說明檢驗合格與不合格的數件或比例,並未公布業者名單或採樣地點。政府既然未明確告知檢驗細節,為何要求民間團體要告知企業經營者。

他進一步指出,對於連續多起食安問題,都突顯業者自主檢驗、把關未落實,若要修訂《消費者保護法》,必須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非限制消保團體的檢驗權。政府當務之急,應當針對業者對商品安全把關,並儘速加強食品的抽查檢驗,嚴加要求主動提供商品檢驗結果,落實對食品業者的監督管理。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召開記者會後,計畫拜訪立法院各黨黨團,說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的情況,將於立法院7、8月議會時,請立法委員進行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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