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33349 (小明)
看板car
標題Re: [問題] 高速公路上撞上施工的三角錐
時間Thu Oct 24 09:47:58 2013
※ 引述《DoraeCookie (哆啦餅)》之銘言: : 你念法條,那我和你說實務狀況 : 我遇過一件案子,就是國賠案 : 這是真真確確我親自碰到的案例,法條遇到公務員就是會轉彎 : 簡單說緣由是道路銑刨後有一個婦人因此跌倒受傷引發的一堆醫療要求賠償 : 事發「半年」後「國賠會」才找上該業務單位,要求處理這件案子 ^^^^^^^^^^^^^^^^^^^^^^^^^^^^^^^^^^^^^^^^ 因為機關處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才會進行協議 不知道D大是否指該婦人事發半年後,才向機關提出申請呢?
: 因為國賠會認定是承包商銑刨不當造成該婦人受傷,要求承包商出面賠償 : 因此狀況就變成 : 事主<=>國賠會<=>政府機關<=>承包商 基本上,道路養護機關仍然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只是政府賠完後,得向包商求償(國賠法第3條第2項參照), 所以當事人可以堅持不跟承包商談賠償 在協議過程中,因為向機關請求賠償的話,當事人需要檢附一堆醫療單據, 機關會檢視單據是否具備及其所接受之治療是否必要, 所以,機關通常會問包商要不要直接開個金額賠償當事人, 當事人若覺得檢附單據麻煩,且可接受包商賠償金額 就由應負最終責任之包商直接賠償,機關即可讓當事人撤回結案, 當事人若不接受,就再跟機關協議, 協議不成或自開始協議已逾60日,當事人就可以去提國賠訴訟
: 這樣的轉移模式 : 然後國賠會雖然都是發文給政府機關,但是到國賠會談賠償的都是承包商在處理 : 這件案子大概花了二年半才結案 ^^^^^^^^^^^^^^^^^^^^^^^^^^^^ 如果是原PO所指這種情形,那該國賠會應該已經違反國賠法了, 按國賠法第11條第1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 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所以通常機關會在接到當事人申請30日內由國賠會決定賠償與否 如果機關認為應負國賠責任而召開協議, 協議若超過60日仍未成立,機關會被上級檢討, 當事人就可直接提起訴訟了。 所以理論上一件國賠案件在行政機關的處理時間應該不會超過90天 回到lewisalex的案件, 雖然公有公共設施責任是採無過失責任, 不需要政府有過失,但也不是一發生後通通都賠你, 仍要符合國賠法第3條之要件, 本件比較有機會主張的是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但包商可能會說他們都有按時道路巡查,三角錐是被其他車輛撞倒, 不過,lewisalex還是可以去高公局請求看看, 記得修理車子的單據要零件跟工資分列, 因為零件會折舊,工資不算折舊, 以上淺見。
: 中間承包商來來回回殺價就和國賠會開了四、五次協調會 : 每次間隔兩個月,加上文來文往 : 當然政府機關一毛也沒有出,是承包商吞了這筆賠償 : 國賠只是讓你不會直接對到事主的模式 : 不過我國公務員的推責任很厲害,最後協調還是承包商出面處理 : 公務員都會簡化成 事主+國賠會<=>承包商 政府機關自動消失在協調裡面 : ※ 引述《agnme2 (拼命的事業)》之銘言: : : 43 : : 貼一下國賠法上 關於 公物管理不當國賠要件 : : .針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及管理不當(國賠法第3條第1項): : :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 : (2)須公有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3)須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 : (4)人民受到損害與公有公共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 公有物管理不當國賠採 『無過失責任主義』 : : 所以不論是否高公局(?)有過失 怎樣怎樣他不知道有擦撞啥小 : : 通通就是要賠你.........不管管理單位有沒有『過失』 : : 這是法條上面的定義&要件 : : 其他相關請自行參閱國賠法 而且賠償單位可不是國家幫你去跟包商代位求償 : : 這跟車險不一樣 別搞錯了.... : : 實務案例可以在查 不過由法條來看 的確有國賠的機率 : : thx 有錯感謝指教 因為三個月沒唸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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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emiya:真正專業推! 10/24 10:13
推 DoraeCookie:你說的都沒錯 但是機關到國賠會雙手一攤沒有預算賠 10/24 10:21
→ DoraeCookie:就拉承包商出來說,找他們處理比較快 10/24 10:21
→ DoraeCookie:順便和當事人說如果要等機關預算的話大概要多花個一年 10/24 10:22
→ DoraeCookie:然後之後的協調聯絡事情就順理成章地轉到承包商那邊去 10/24 10:22
→ DoraeCookie:至於你說的理論90天,但是實際上就處理了二年半才結案 10/24 10:23
→ DoraeCookie:這件事還是發生在最有錢的臺北市政府底下 10/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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