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事案件並未採取律師強制辯護制度,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未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兩造在法庭上之攻擊防禦有違武器平等原則,將剝奪人民訴訟權,減損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法律扶助案件,即為補充上開制度之缺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基金會),結合各地律師公會之力量,對於無資力之被告提供刑事訴訟之辯護。被告如果想要依法律扶助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分會)提出申請,法院一定會提供必要的協助。
簡單化:會有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為辯護
2.因為台灣是採無罪推定原則
所謂不自證己罪就是
被告沒有義務要舉證證明自己無罪
除非證據出來
否則都當被視為''無罪''。
國外則相反
他們認為無風不起浪
你會被捲進這個案子表示你嫌疑最深
會先被視為''有罪''
然而被告要蒐集對自己有利的事證(如不在場証明)
告訴大家:我沒罪
PS:應該是"為"什麼吧 我猜的 不然真的不懂"會什麼"是什麼意思喔
被告不必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被告會想盡辦法證明自己無罪,
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無罪,
也要說自己是無罪的,
因此檢察官要想盡辦法揭穿他的虛偽,
檢察官要找證據,
法官要從證據(人證/物証/券證),
判斷真偽/是非/曲直,
有罪/無罪,
若沒法子證明他有罪,
只有判無罪了(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被告說謊(在無法證明有罪的情況下),
是沒有他的辦法的.
若證據顯示他在說謊,
還在欺騙法官,
表示毫無毀意,
那麼可以從重量刑的,
例如:3年至5年,
法官就判他5年,
當然也可加重賠償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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